1、我与单位签定有合同,拿到学位后回学校工作,否则赔偿单位发给我的工资和单位上学资助借款2、由于要做硕士论文,脱产培训期不得不延长,但学校以各种借口扣发我工资的70%。这样学校就违反了教育部96年的29号文件,培训应当与在职职工有相同的工资福利津贴等。在培训的同一件事上,学校违反政策在先,我是不是可以辞职,违反当初的合同,而不赔偿学校损失呢?还是这是两回事,我有权到上级部门申诉,得到我应得的工资,如果我走还必须赔偿学校的损失?请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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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述问题的过程看,应注意以下四个环节:1、因想增价深造与校方签订期满返校协议;2、因‘要做硕士论文,脱产培训期不得不延长’;3、引发‘学校以各种借口扣发工资的70%’;4、因‘学校扣工资的70%’违约,你想不付任何代价而‘辞职’。我认为‘要做硕士论文,脱产培训期不得不延长’是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你忽视了‘培训期’是双方协议执行的第一要件,没有就延长‘培训期’与校方达成共识,是校方在完成协议履约后不得不采取的一种保护校方利益的措施。因而,违约在先的并非是校方。故而也就不能认为‘学校违反政策在先’,你‘可以违反当初的合同,而不赔偿学校损失辞职’一走了之。如果那样,校方怎么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权威。辞职可以,仲裁部门不会轻易支持你的索要‘扣发工资的70%’请求,并且赔偿校方损失数额还会更高。望你三思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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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互相赔,他违反政策要赔偿你,但是你违约,也要承担违约的赔偿。我建议你最好和单位好好商量一下。找一个能够协调,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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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走,当然要赔偿损失.你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你也要注意合同条款,不要吃亏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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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这并不是劳动法所说的职业培训。如果是职业培训,应该叫委培。你这叫自己深造。因此,你与学校之间的约定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由约定,任何一方都得遵守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学校的做法尽管不妥,但你也违约了。双方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说,学校要求承担培训费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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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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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如此,因为你同学校已经签订了合同,你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如果校方有违约的方面你可以提出异议,让其对你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如果,你现在辞职不干,就是你违约。校方可以用法律让你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