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在石家庄一家民营医院工作,2003年底因听神经瘤行手术治疗,手术后遗留面瘫、书写能力受影响,单位从她手术后每个月给基本生活费,2004年7月就全部停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交到2004年底也停了,她本人于2004年9月就要求恢复工作,但单位一直没安排,请问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办?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请专家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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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爱人生病期间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基本生活金,为其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保险。病逾后,用人单位应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若用人单位以你爱人生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你可到劳动部门为其作劳动能力鉴定,若其伤残能力为1-6级,用人单位则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要支付违约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不能满足你的要求,你可到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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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病期间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医病期间发生活费也是错误的,应找单位补上。停缴各种保险更是法律不容的,应上告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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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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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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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鉴定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根据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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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爱人能够胜任她生病前的工作,那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胜任生病以前的工作,那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于相应的补偿.标准为:你爱人工作了多少年,那就多补偿你多少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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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合同的具体情况。不过起码老板要有的人道主义。可以请求法律援助。